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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工业企业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

发布时间:2021/8/18 7:45:28 浏览量:

为指导浙江省工业企业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按照浙江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第六版)》,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近日制订并发布“工业企业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以下简称防控指南)。该防控指南仅适用于企业所在地无本土病例、未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情形下的常态化防控工作。

防控指南共分为健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企业职工与外来人员健康管理、加强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加强和完善进口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妥善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5部分内容。

防控指南主要内容有:

建立健全企业疫情防控领导机制,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的责任体系,确保安排部署、落实执行、对照检查、督促整改等责任逐一落实到岗到人;

“一企一策”制订防控预案,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落实“四早”“五有”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并针对本企业在人员往来、货物进出以及会议活动、餐饮医疗、教育培训等特殊风险环节,健全完善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掌控的常态化防控机制;

境外人员确有必要入鲁来企、返企的,企业要提前3天向所在社区报备,充分告知疫情防控政策,指导入境来企入鲁人员在登机前48小时在我驻外使馆指定或认可机构进行核酸和抗体“双检测”,凭登机前48小时“双检测”阴性证明(或核酸阴性证明和抗体阳性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证明)向驻外使馆申办健康码;

入境来鲁人员入境后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自觉接受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特殊情形如边民、外交人员和从事重要经贸、科研、技术合作的人员经当地指挥部研判并审批后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高度重视不以企业为第一目的地的入境人员健康监测。在第一入境点完成14天集中隔离后去省外其他地方,7天内来鲁人员,要严格落实上述第(3)项措施。在省外地区停留超过7天不满14天的,抵达后进行1次核酸检测;在省外地区停留超过14天后来企的,可不再对健康管理和检测作出要求(所停留地区发生本土疫情的除外);

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鲁人员管理。加强沟通衔接,高风险地区人员暂缓来企,中风险地区的人员原则上暂缓来企,如确需来企的,持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证明及48小时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并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隔离、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等防控措施;

做好运输人员健康管理。企业对外来运输人员严格测温和查验电子健康码,禁止来自中高风险地区驾乘人员进入厂区,货物严格落实入厂登记、消杀、查验消杀记录证明等防疫措施。企业内部运输人员非必需不得进入或途经、停留中高风险地区,必需进入或途经、停留的,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地方疫情防控部门规定要求落实好健康监测、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等措施;

会展场所和会议活动。企业举办展览、会议活动要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和“一会一案”的原则,落实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展览活动采取线上预登记、错峰观展、实名入场等方式,工作人员和参观人员佩戴口罩。在国内出现多点聚集性疫情时,严格落实跨区域会议等聚集性活动的报批管理要求;

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防控。强化对来自高风险国家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内的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企业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负责对进口载物集装箱在掏箱卸货作业时、进口空集装箱在装运货物和清理维修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

落实阳性物品处置及接触人群管理。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物品后,对相关物品进行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于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冷链食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并及时向阳性物品的来源地与同批次物品的流向地通报信息。根据传播风险评估结果,对接触人员采取相应的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措施,必要时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企业应按人均30天用量储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免洗消毒液等消杀用品,适量储备医用防护服等紧急处置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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